(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按规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代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总和计算,补贴50%。
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不足5年的人员和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辅证材料和《就业创业证》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5.申请时间和程序: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6.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组织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