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留学回国人员学历人才随迁亲属
请选择 :落自住房落单位集体户落居民委员会落人才公共户
请选择 :省外非集体户省外在集体户市内集体户省内非集体户省内在集体户
请选择 :配偶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随迁
办理材料
一、《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签订协议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正:同意现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房产内,并提供所有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材料
一、《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落户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
办理材料
一、《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办理材料
一、《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前往派出所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交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填写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
(六)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由公安机关核查房产情况。
(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前往派出所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交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填写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
(六)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由公安机关核查房产情况。
(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前往派出所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交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填写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
(六)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由公安机关核查房产情况。
(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前往派出所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交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填写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
(六)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由公安机关核查房产情况。
(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前往派出所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交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填写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
(六)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由公安机关核查房产情况。
(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材料
(1)配偶的户口簿;
(2)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办理材料
(1)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4)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5)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6)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办理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必须标明关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