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年8月19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珠海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8月19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珠海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还款压力,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组合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下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申请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在本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及以上;
(三)申请人应为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产权人,且主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不超过两套住房,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其中一套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未满2次;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位于本市,且贷款银行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三)原商业贷款已持续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当前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且历史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且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无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及不存在其他影响商转公贷款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五)须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意书》。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或暂停发放商转公贷款:
(一) 自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以公积金中心系统记录的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6个月内未完成放款的,该审批结果将自动作废;
(二)申请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等非正常缴存状态的;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商业贷款余额低于即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的;
(五)达到借款合同约定暂停发放贷款的其他情形;
(六)存在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贷款风险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减去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总额及5万元商业贷款保留余额(即:申请金额≤当前商业贷款余额-6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总额-5万元商业贷款余额);
(三)不得高于抵押物当前市场评估价值的80%。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及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执行。商业贷款利率按各银行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要件、程序和贷款抵押模式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未婚声明书、结婚证、离婚证等);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
(三)房屋评估报告(重新评估房产价值);
(四)收入证明;
(五)供楼活期还款账号;
(六)征信报告及征信授权书(公积金版);
(七)珠海市住房情况证明;
(八)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意书》;
(九)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记录、还款计划;
(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及公积金贷款信息页面截图;
(十一)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前调查和审核;
(二)受托银行(即原商业贷款银行)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包括对房产价值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等),资料齐全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三)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
(四)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由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核;
(五)公积金中心审核放款申请资料;
(六)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发放贷款到受托银行指定专用账户,贷款资金用于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抵押模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在不注销原购房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第二顺位抵押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流动性管理机制,当月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个贷率)达到或超过85%时,次月起实行轮候放款机制,轮候顺序以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记录的贷款放款申请审批通过时间为准;若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则次月起恢复正常放款。当个贷率达到或超过90%时,次月起暂停新增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已受理业务继续办理);若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90%,则次月起恢复业务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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