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与珠海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符合《珠海市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珠海市:
办理材料
一、入户基本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无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一)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二)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四)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第二点)。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落户地址按照珠海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必须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签订协议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正:同意现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自有房产内,并提供相关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拟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无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待我市户政部门审核完毕,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