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珠海因为受工伤或是职业病,参保职工支付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申领所需材料,办理地点,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珠海工伤待遇申请指南
受理条件
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参保职工支付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相关待遇。
办理地点
社保中心工伤待遇核发科、各办事处
需提交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基金中心存联)(原件);
2、《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4、疾病证明书原件;
5、相关就医资料;
6、属门诊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原件、清单(付方)原件及门诊病历;
7、属住院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住院)》原件、出院小结、首诊病历、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同时领取未发放的住院伙食补助金的,需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8、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工伤保险市外就医审批表》原件;同时领取市外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交通、食宿费的有效发票原件以及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农行或工行的有效账户;
9、申请了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康复治疗(确认)结论书》原件、康复评估报告原件;
10、领取伤残待遇者,除提供1、2、3、4材料之外,同时提供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评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携带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的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
11、申请康复器具费用报销,除提供1、2材料之外同时提供《珠海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康复器具配置或维护费用发票原件及明细单;
12、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由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或工伤职工本人在停保后凭用人单位开具的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工伤职工本人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13、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复发(确认)结论书》原件;
14、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情形,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 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第一个工作日拨打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在市内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前已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费部分,其余由社保经办部门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同时申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的向医院登记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工行或农行账号及联系电话。
3、工伤职工因本市医疗水平所限需转往市外就医的,须由工伤定点医院(市内三甲或专科医院)提出,经报社保中心工伤科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进行报销,否则按违规市外就医处理。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须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申请,申请批准后至社保中心工伤科进行备案,批准范围内的康复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4、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到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延长医疗期申请)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到社保中心工伤科或者各辖区办事处工伤审理部办理未联网结算的待遇申领手续。
5、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30天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提出申请,待旧病复发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报销批准范围内的医疗救治费。
办理时间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划款到账。
注意事项
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只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日起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联系电话
12345、2685015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珠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可获珠海社保业务网上办理入口及指引,社保缴费查询、社保参保缴费明细表(职工+单位+灵活就业+城乡居民),社保参保缴费指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