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如果自己养的狗狗送养、丢失或死亡,伤心之余,别忘了把养犬登记证也注销了。否则对以后继续养狗可能会有影响噢~
办理条件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办理材料
(一)养犬人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且已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应当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犬只留检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书面证明。
(二)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办理程序
1、犬只死亡、丢失或送养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原办证机构,向其提出注销申请
2、工作人员审核核实后,予以注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无
办理地点
养犬登记服务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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