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事项名称: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
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珠房金委字[2007]2号)、《关于委托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珠房金函[2013]89号)
申请条件:被继承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办理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或联名卡;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注: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理地点:承办银行指定网点窗口
办理时间:承办银行指定网点正常营业时间。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来即办即结。需核查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联系电话:12345、12329(移动用户拨打:12345)
办理流程:
带齐相关材料原件送往承办银行指定网点窗口→承办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