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门对办理涉台和以上9个国家公证所需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将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珠海市各区的婚姻登记处窗口已经开始停止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条件
1、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现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
注:仅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声明书
注:军人提供身份证和驻地部队出具的证明或《军官证》(如果《军官证》没有显示其驻地部队就需出具部队证明)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办理流程
1、提交办理材料;
2、检查当事人证件材料;
3、符合相关规定即受理;
4、申请人亲自填写有关声明书;
5、出具证明。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