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指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注: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3、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车辆、存款、住房、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5、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6、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最终审核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在网上公布,申请人到在市住房保障网查看。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无
办理地点